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峰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5月3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高俊珊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