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335號債權人 薛蓬春 債務人 陳文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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