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0a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33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0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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