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筠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PEPPAPIG」商標貼紙貳拾貳件、「HELLOKITTY」商標貼紙柒拾伍件、「MELODY」商標貼紙貳拾壹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筠涵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6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1紙附卷。而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紋身貼紙等商品(含警購證物,108年度保字第2195號),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另贓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係犯罪所得,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及告訴人提供之產品意見書等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江筠涵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6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仿冒「PEPPAPIG」商標貼紙22件(含警方購證3件)、「HELLOKITTY」商標貼紙75件、「MELODY」商標貼紙21件,分別為侵害商標權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等情,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警方購證物品照片、被告販賣仿冒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參偵查卷第14頁至第18頁、第20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27頁、第30頁至第46頁、第51頁至第58頁、第81頁),堪認前揭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又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扣掉運費獲利大約1000元等語(參偵查卷第9頁),且於被告為警查獲時即查扣在案,另有被告警詢筆錄、上開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附卷為證(參偵查卷第6頁至第11頁、第15頁至第18頁、第20頁、第81頁正、反面),上開扣案款項係為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之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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