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大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大偉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大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分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
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曹大偉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346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346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34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686號109年度易字第1686號109年度易字第1686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8日109年7月28日109年7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686號109年度易字第1686號109年度易字第16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5日109年9月15日109年9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4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4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48號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3、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10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4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2罪)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3日109年4月14日、109年4月27日109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346號等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09號等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0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686號109年度易字第393號109年度易字第393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8日109年8月4日109年8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686號109年度易字第393號109年度易字第3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5日109年9月17日109年9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48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60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60號編號3、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5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10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4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竊盜未遂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09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935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93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93號109年度易字第1979號109年度易字第1979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4日109年9月10日109年9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93號109年度易字第1979號109年度易字第19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7日109年10月26日109年10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6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5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49號編號5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9至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至10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4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011(此欄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罪)有期徒刑10月(2罪)犯罪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3月9日109年4月14日、109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935號等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0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979號109年度易字第785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10日110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979號109年度易字第78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26日110年7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49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48號編號5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至10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4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