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補字第246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坐落臺中縣○○鄉○○路○○○號建物之現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