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補字第246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坐落臺中縣○○鄉○○路○○○號建物之現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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