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士小字第116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三號所示
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編號一至三號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由訴外人丁○○簽發,經被告戊○○背書之如
附表所示支票三紙,屆期提示不獲兌現。嗣丁○○於90年9
月24日去世,被告均為丁○○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依法應繼承丁○○積欠原告之上開債務,爰依
票據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謹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書記官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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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付款人│票據號碼│發票日│金額│
│號│││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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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區中小│PW0000000│93年12月14日│20,000元│
││企業銀行士││94年8月11日││
││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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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上│PW0000000│93年12月30日│20,000元│
││││94年8月11日││
├─┼─────┼─────┼──────┼─────┤
│3│同上│PW0000000│94年4月28日│10,000元│
││││9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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