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公告現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號原告 梁沐旺
梁容輔 梁懷中 梁硯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徐仁宦
陳孟佐 陳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公告現值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台內訴字第099023433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7月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凌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