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95號聲請人景揚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古玉玲 上聲請人景揚電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整(若已繳納,請將綠色收據聯郵寄到院;未繳納者可運用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規費繳款單繳納)。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