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抗告人 古名喬 (原名: 古滿妹 ; 洪古滿妹 )上列抗告人因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即債務人經原裁定認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應為不免責之情形,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而為不免責之裁定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伊聲請清算時雖確有不小心漏報伊為要保人之保單,惟伊嗣後已分別於民國104年8月21日、10
4年9月22日、107年8月15日多次依法具狀更正內容,伊並非故意,且伊已於清算程序中盡力償還數額達債務總額38.94%,各債權人亦已平均受償,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42條免責最高要件,故伊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情形。
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裁定伊應予免責等語。
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債條例第132條雖有明文。然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此觀消債條例134條第8款亦甚為明確。
經查:
㈠抗告人固主張其係漏報,並非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
不實之記載云云。然抗告人於聲請清算時,其財產中即包含附表所示之19筆保單,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暨附件、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暨附表等件在卷可憑(見消債清卷第78至79、83至84頁)。且抗告人於103年12月25日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僅記載其有如附表編號3、5、11、13、15、17、19號之保單,亦有其聲請狀可考(見消債清卷第10、11頁)。細繹抗告人未申報之其他附表保單價值甚高,其中甚有達新臺幣(下同)57萬9410元者(即附表編號18)。且如附表編號14及16號之保單,抗告人曾於103年10月16日辦理3萬5000元及8萬7000元之保單借款(見消債清卷第84頁);如附表編號14至17、19號之保單更係於104年3月9日經抗告人辦理解約(見消債清卷第170頁);附表編號18號之保單尚於104年3月6日辦理要保人變更(見司執消債清卷㈠第156頁),均可見抗告人辦理相關保單之質借、變更之時間,與聲請清算時點相近,當可認抗告人於聲請清算至本院裁定清算(104年5月27日)前,應早已知悉前開高額之保單存在,無疏忽而漏未記載之可能。甚者,抗告人聲請清算後,於本院於104年2月25日命其查明、補正其財產狀況後,於104年3月25日提出陳報狀,仍漏報該月解約、變更之多筆保單(見消債清卷第99至115頁),顯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之情事,而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應不免責裁定之要件。
㈡抗告人雖又主張:伊已於清算程序中盡力償還數額達債務總額
38.94%,各債權人亦已平均受償,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42條免責最高要件等情。然消債條例第142條雖規定:法院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其規範目的,係為鼓勵不免責之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取得免責機會,法院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參照),已非必予免責,更非指於清算終結時,清償達該條規範之比例者,即應當然予以免責。原裁定考量抗告人故意不實申報財產狀況之違失,影響債權人可能受償之比例甚高,抗告人之不誠實之違反消債條例行為情節應屬嚴重,而不予免責,當屬合法之裁量職權行使。要無以抗告人已清償其所主張之數額,而認應予當然免責之理。是則,原裁定認抗告人有消債條例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
,且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其情節非輕,而裁定不免責,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本院於裁定不免責後,依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定,如抗告
人繼續清償債務,再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本院仍得依抗告人之聲請,再為裁量是否准予免責【101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號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碧惠
法官劉育琳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編號│保險公司│保單號碼│財產價值(新臺幣元)│├──┼────┼──────┼────────────┤│1│新光人壽│0000000000│7,349│├──┼────┼──────┼────────────┤│2│新光人壽│0000000000│3,258│├──┼────┼──────┼────────────┤│3│新光人壽│AFRAB48700│2,912│├──┼────┼──────┼────────────┤│4│新光人壽│0000000000│9,787│├──┼────┼──────┼────────────┤│5│新光人壽│AMOY166230│0│├──┼────┼──────┼────────────┤│6│新光人壽│AGD0000000│7,384│├──┼────┼──────┼────────────┤│7│新光人壽│ATB0000000│61,863│├──┼────┼──────┼────────────┤│8│新光人壽│AG00000000│12,446│├──┼────┼──────┼────────────┤│9│新光人壽│ARB0000000│18,974│├──┼────┼──────┼────────────┤│10│新光人壽│A2QA012390│32,830│├──┼────┼──────┼────────────┤│11│新光人壽│AMOY155020│0│├──┼────┼──────┼────────────┤│12│國泰人壽│0000000000│0│├──┼────┼──────┼────────────┤│13│國泰人壽│0000000000│0│├──┼────┼──────┼────────────┤│14│國泰人壽│0000000000│9,807│├──┼────┼──────┼────────────┤│15│國泰人壽│0000000000│64,401│├──┼────┼──────┼────────────┤│16│國泰人壽│0000000000│24,660│├──┼────┼──────┼────────────┤│17│國泰人壽│0000000000│11,769│├──┼────┼──────┼────────────┤│18│國泰人壽│0000000000│579,410│├──┼────┼──────┼────────────┤│19│國泰人壽│0000000000│48,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