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67號聲請人 蔡呂玉里 相對人即失蹤人 蔡淑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蔡淑秋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蔡淑秋(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
失蹤人蔡淑秋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蔡淑秋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蔡淑秋之母親,失蹤人於民國80年4月間離家未歸,迄今已逾27年,期間未跟聲請人或是其他親屬聯繫,也未曾返家,音訊全無,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之規定,聲請准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
155條、第15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7年10月30日桃市園戶字第1070005396號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為證。另本院依職權調取蔡淑秋之健保投保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醫紀錄、勞保投保資料、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投保資料等資料,均查無蔡淑秋於80年
4月後之相關訊息,且迄今尚未尋獲等情,且有聲請人到庭陳稱略以:相對人在18歲離家,說要去外面賺錢,他去哪裡我不知道,完全沒消息,報警及任何方式都找不到,相對人離家後的住所也是在大園區,後來再去看,相對人已經搬離,但就不知道他搬去哪裡等語可佐,堪信聲請人主張蔡淑秋於80年4月間即已失蹤之情為真實。蔡淑秋於80年4月間失蹤,其失蹤迄今已滿7年,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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