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聲請人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 蔡鴻易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確認系爭支票是否記載到期日、付款地、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請一併送院參辦。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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