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士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債務人林士鈞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2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