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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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原告 范勝智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複代理人 鄒宜璇 律師
張煜 律師 郭執中 被告 范益誠
范善堃 范善魁 范祐祥 范淑霞 范淑慧 范淑敏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複代理人 彭珮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范添星范柯素雲 之遺產範圍仍有疑義,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一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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