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13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