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33號聲請人 洪伯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0│1│180│├──┼──────────┼────────┼──┼──┤│0002│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0│1│654│├──┼──────────┼────────┼──┼──┤│0003│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0│1│716│└──┴──────────┴────────┴──┴──┘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