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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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47號聲請人益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隴西 代理人 葉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神駒資訊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103年8月15日│674,625元│JD0000000│││司 許慶隆 │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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