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28號聲請人百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敏 訴訟代理人 李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百鵬工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96年8月9日│175,000元│NO.AB0000000│││限公司陳雅敏│行永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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