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發掘墳墓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原告 王若松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被告一志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若溱 被告 姚健民 上列被告一志投資有限公司、吳若溱及姚健民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發掘墳墓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王鐵雄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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