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10號原告 唐港來 追加原告 管建國 被告 陳義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