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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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173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蘇鈺雅

被告 李慶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阮玟瑄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2 年度 嘉小 字第 173 號裁定(112.04.28)[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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