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司調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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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891號

聲請人 岳軒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勝國

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 盧純真盧純靜張盧瑤瓊盧純純盧健雄鄭安宏黃幼秀郭心玫黃秀蓮黃王明華鄭方勸劉玲玲盧一雄大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夏惠汶許英珠盧秉德陳慶典謝憲治章文吳一心吳一德吳一帆吳麗環吳秀環邱寶雲陳奕靜陳文昌薛薀芝林昱伶彭家東姚欣進劉芷榆趙雙鳳 、小 林美貴林錦榮侯廣華曾群英鄭琇瑩方詹瑛陳正中蔡自健 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及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與相對人 陳盧純真 等42人共有台北市萬華區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等語。惟相對人人數眾多,且部分相對人通訊地址亦非位於中華民國境內,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條文所示,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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