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381號
原告林春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蔣育凱 即 蔣夜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2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