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父子女關係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務必提出完全確定之訴之聲明,而被告應提出相關已退休之證明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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