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0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陳珠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繼承系統表(所提繼承系統表並無關於拋棄繼承人謝宇捷之記載)。
二、債務人劉陳珠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