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美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8,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日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66.20%。││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160,124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68,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23,069│849│├──┼────────────┼─────────┼────────┤│2│永豐商業銀行(股)│367,126│2,532│├──┼────────────┼─────────┼────────┤│3│國泰世華銀行(股)│88,364│609│├──┼────────────┼─────────┼────────┤│4│匯豐銀行(股)│226,671│1,563│├──┼────────────┼─────────┼────────┤│5│聯邦商業銀行(股)│354,894│2,447│├──┼────────────┼─────────┼────────┤││合計│1,160,124│8,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