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志堅選任辯護人林智群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6696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5月1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