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1號債權人錫金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釋明債務人欠繳管理費之欠繳期間(欠繳之始期、終期)及管理費之計算方法,過院參辦,逾期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上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雲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