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賴榮國 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林富美 被告 廣三 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辻裕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呈被告戶籍謄本、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明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