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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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億蓮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一四八號),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具保人欄內關於具保人姓名「 吳憶蓮 」應更正為「吳億蓮」。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之姓名為係吳「億」蓮,而非吳「憶」蓮(聲請人聲請書亦誤載為「憶」),此由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所檢附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具保人姓名欄載明「吳億蓮」,可資證明。惟因聲請人於聲請時疏忽誤載,以致本院前開所為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揭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