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7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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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森林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東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芳萍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連星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森林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7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李明益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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