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國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余安邦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即被告)請求之書面證明。
二、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