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五九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能白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十日所為之八十年度全字第一二四八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八十年度全字第一二四八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