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調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調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其雖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在台北縣蘆洲市○○路○○○
巷○弄○號,惟相對人實際之住所地係在台東縣○○鎮○○路
○○○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侵權
行為地在嘉義縣○○鄉○○路與工業一路口,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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