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朱國民
蘇淑霞 被告 簡嘉輪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上訴字第9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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