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連鳳翔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連鳳翔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