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之1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之1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