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原告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榮傑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林景郁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銀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0年3月30日以「風扇心軸潤之迴油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
嗣榮 原科技公司與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消滅,由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4月11日向被告聲明承受本件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2月23日以(92)智專三(三)05018字第0922063598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被告認定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異議階段所提證據一、證據二及證據三不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之部分已逾越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異議之範圍,於92年10月29日以經訴字第09206221650號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被告重新審查後,於93年2月23日以智專三(三)05052字第932016673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復經經濟部94年1月19日經訴字第09406120820號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原告不服經濟部前開訴願決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以94年度訴字第83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7年度裁字第1933號裁定駁回原告之上訴,維持前開訴願決定。嗣被告重為審查後,於99年10月28日以(99)智專三
(三)05052字第0992077884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2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09609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蔡惠如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