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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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九0號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恐嚇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公然侮辱之部分業經自訴人即原告撤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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