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七九號
上訴人 陳寶秀 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七九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陳寶秀非當事人,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其並無上訴權,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汪漢卿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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