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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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告 邱全利
林志龍 莊良石 李百義 李兩全 梁世聰 郭文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應補發退休││點以下四捨五入│││││金)││)││├──┼───┼──────┼─────┼───────┼──────┤│1│邱全利│232,800元│2,540元│1,693元│847元│├──┼───┼──────┼─────┼───────┼──────┤│2│林志龍│193,496元│2,100元│1,400元│700元│├──┼───┼──────┼─────┼───────┼──────┤│3│莊良石│216,067元│2,320元│1,547元│773元│├──┼───┼──────┼─────┼───────┼──────┤│4│李百義│226,422元│2,430元│1,620元│810元│├──┼───┼──────┼─────┼───────┼──────┤│5│李兩全│195,975元│2,100元│1,400元│700元│├──┼───┼──────┼─────┼───────┼──────┤│6│梁世聰│204,742元│2,210元│1,473元│737元│├──┼───┼──────┼─────┼───────┼──────┤│7│郭文宗│204,742元│2,320元│1,547元│773元│└──┴───┴──────┴─────┴───────┴──────┘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補 字第 10 號裁定(111.01.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專調 字第 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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