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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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原告 羅元鴻
林俊堂 李國得 陳炳榮 黃義洲 陳正松 陳明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各該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元以│應補繳裁判費││││││下四捨五入)││├──┼───┼──────┼─────┼───────┼──────┤│1│羅元鴻│204,100元│2,210元│1,473元│737元│├──┼───┼──────┼─────┼───────┼──────┤│2│林俊堂│237,104元│2,540元│1,693元│847元│├──┼───┼──────┼─────┼───────┼──────┤│3│李國得│195,275元│2,100元│1,400元│700元│├──┼───┼──────┼─────┼───────┼──────┤│4│陳炳榮│202,100元│2,210元│1,473元│737元│├──┼───┼──────┼─────┼───────┼──────┤│5│黃義洲│221,358元│2,430元│1,620元│810元│├──┼───┼──────┼─────┼───────┼──────┤│6│陳正松│207,258元│2,210元│1,473元│737元│├──┼───┼──────┼─────┼───────┼──────┤│7│陳明輝│208,767元│2,210元│1,473元│7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