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21號
聲請人 陳秀堂
相對人 黃雲興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3月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