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黃于玟
被告 巫俊宏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原交簡字第18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佳儀
法官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黃于玟
被告 巫俊宏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原交簡字第18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佳儀
法官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