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黃于玟

被告 巫俊宏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原交簡字第18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佳儀

法官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