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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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右反訴原告乙○○與反訴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折合銀元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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