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劉金足 被告勝暐企業社即 紀勝騰
曾仁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29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