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13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朱思原
朱思中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103年度再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1,329,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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