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 徐榮利 被告 吳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依原告主張之被告占有臺東縣○○鄉○○○段○○○○號土地面積約25平方公尺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元×占有土地面積25平方公尺=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