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
原   告  丘思思
被   告  朱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復未本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以102年度中
補字第2059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1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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