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55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另非財產權之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為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巫惠穎